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瑞祥、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瑞祥,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马瑞祥,男,1963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190号。法定代表人王宝义。本院在执行马瑞祥与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瑞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203民初2011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代理审判员  高京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