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5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宁波雅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佳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雅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佳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391号原告:宁波雅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石碶村(鄞县大道西段2号)。法定代表人:王海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春雨,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佳琦,女,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雅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佳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雅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雅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雪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