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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特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蔡阿翠、陈焕锦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阿翠,陈焕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民特86号申请人:蔡阿翠,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被申请人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成素,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焕锦,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代理人:陈培奖,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被申请人儿子。申请人蔡阿翠要求认定被申请人陈焕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蔡阿翠称:2016年7月,被申请人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头部、肺部多次伤害。被申请人脑部伤害经诊断为脑挫裂伤。经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目前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力损害(缺损),无完全辨认和判断能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故要求指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便于交通事故赔偿的诉讼。陈焕锦称:申请人蔡阿翠陈述均属实,同意申请人蔡阿翠作为被申请人陈焕锦的监护人。陈培奖称:申请人蔡阿翠陈述均属实,同意申请人蔡阿翠作为被申请人陈焕锦的监护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共生育一子两女,均已成年。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据本院委托作出温医大司鉴中心[2017]精鉴字第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精神医学评定:被鉴定人陈焕锦目前诊断“脑外伤所致:器质性智能损害(轻度)明确。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陈焕锦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陈焕锦所在的居委会即平阳县鳌江镇碧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指定申请人蔡阿翠为陈焕锦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本院的委托对被申请人陈焕锦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后,评定陈焕锦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对申请人蔡阿翠要求认定陈焕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焕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黄陈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兆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