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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燕、王露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燕,王露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露,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上诉人李燕因与被上诉人王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1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露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认为在本案讼争《货款》上签署“李燕”二字的并非是上诉人李燕,故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李燕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李燕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王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均由被上诉人王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雪松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