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韩新顺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82号原告韩新顺,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代理人李嘉然、赵洪霞(实习),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门关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660941L(16-20)。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董事长。原告韩新顺诉被告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韩新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新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新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卫东人民陪审员 于树森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方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