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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韩新顺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82号原告韩新顺,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代理人李嘉然、赵洪霞(实习),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门关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660941L(16-20)。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董事长。原告韩新顺诉被告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韩新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新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新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卫东人民陪审员  于树森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方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