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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红德与镇康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德,镇康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4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德。被执行人镇康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希。本院在执行李红德与镇康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云092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查明镇康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已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故本案暂时不能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云092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辉执行员 鲁文斌执行员 马进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辉林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