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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曹吉芳与黄贤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吉芳,黄贤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583号原告:曹吉芳,女,生于1946年5月2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黄贤林,男,现年37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告曹吉芳与被告黄贤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曹吉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吉芳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吉芳负担。审判员  张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