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曹吉芳与黄贤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吉芳,黄贤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583号原告:曹吉芳,女,生于1946年5月2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黄贤林,男,现年37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告曹吉芳与被告黄贤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曹吉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吉芳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吉芳负担。审判员 张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