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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62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生于1978年11月16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80年2月18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6)陕032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2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自觉履行了部分案款义务6000元,对剩余案款双方达成协议分期履行。申请人也亦领取了执行回的案款,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6)陕032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