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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沂南县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1321行初16号公益诉讼人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沂南县水利局,住所地:沂南县人民路26号。法定代表人曹光恕,局长。委托代理人范遵强,沂南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薄文涛,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公益诉讼人沂南县人民检察院因认为被告沂南县水利局不履行河道采砂监管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4日向被告沂南县水利局送达了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人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云霞、张丙利出庭支持公益行政诉讼,被告沂南县水利局行政负责人董晓亮、委托代理人范遵强、薄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益诉讼人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诉称:汶河、蒙河是流经沂南县的两条重要河流,含有丰富的河砂资源。河砂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河砂的开采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并交纳相关费用。我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沂南县盗采河砂案件频发,仅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沂南县公安局就在汶河沂南段查处盗采河砂案件20起,在蒙河沂南段查处盗采河砂案件10起。沂南县公安局接到警情后同时通知了被告沂南县水利局,其作为河道主管机关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查处,被告沂南县水利局却怠于履行职责,未对上述盗采河砂的行为进行查处,导致盗采河砂的行为屡禁不止,破坏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剧了水土流失,造成河床下切,形成险堤险段,严重影响了防洪安全,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2月20日,我院向被告发出沂南检民(行)行政违监[2017]3713210000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被告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在我院发出检察建议后,沂南县水利局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盗采河砂案件的行为时有发生,沂南县公安局近期又发现多起盗采河砂案件,被告沂南县水利局对此仍未依法进行查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现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益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沂南县水利局对盗采河砂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公益诉讼人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山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检发民字[2015]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5、《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三条;6、《临沂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条;7、沂南县水利局法人证书;8、沂南县水利局在沂南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公示的权利清单;9、2017年4月6日,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与沂南县水利局河砂办工作人员座谈笔录一份;10、沂南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3份、立案决定书7份;11、照片4张;12、2017年4月5日,沂南县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证明一份;13、沂南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20**年3月1日至4月4日关于盗采河砂的接警记录;14、《检察建议书》及送达回证;15、沂南县水利局《检察建议整改情况报告》;16、2017年4月14日,沂南县公安局苏村派出所出具的《出警情况证明》一份;17、2017年3月23日,沂南县公安局苏村派出所对杜建波、徐宏的询问笔录一份及扣押盗采河砂车辆照片2张;18、2017年4月14日,沂南县公安局砖埠派出所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一份及照片4张;19、沂南县公安局张庄派出所《出警情况证明》一份、现场照片4张、询问笔录及证据保全决定书各一份;20、2017年4月19日沂南县公安局岸堤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情况》证明一份及询问笔录2份、照片4张。被告沂南县水利局辩称:一、对于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二、被告并不存在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根据县政府文件,由水利、公安、国土、交通等部门人员组织成立的河砂资源管理办公室,强化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县公安局作为河砂办的成员单位之一,对举报盗采河砂的行为出警、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予以立案、提请逮捕,是上述联合执法的体现,因此存在采砂行为被公安处理,而未由被告作出处理的情形,但以此认定被告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是不妥的。2016年至今河砂办成员单位沂南县公安局公查处盗采河砂案件近40起,其中刑事立案30余起,对盗采河砂人员采取强制措施50人,共挽回国家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这是被告牵头的河砂办履行监管职责的最好体现。事实上,由被告牵头对河砂的日常管理采取的是巡查方式,组建了三个巡逻中队,定河段、定考核指标,24小时巡逻。但由于河段长、交通不便、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盗采河砂可获取暴利而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盗采河砂案件仍时有发生,但不能据此认定被告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综上所述,被告并不存在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今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巡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继续采取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沂南县水利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1、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沂政办发[2005]40号);2、中共沂南县委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第53期)“关于全县河砂整治专题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通报(七)”;3、中共沂南县委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第60期)“关于全县河砂整治专题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通报(八)”;4、沂南县人民政府2015年河砂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及呈批单各一份;5、全县河砂近期工作情况汇报及呈报单各一份;6、座谈笔录一份。公益诉讼人、被告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庭审中得到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合议庭根据当事人质证、辩论意见,予以综合认证。经审理查明:流经沂南县的两条重要河流汶河、蒙河含有丰富的河砂资源。近年来,沂南县盗采河砂案件频发,仅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沂南县公安局就在汶河沂南段查处盗采河砂案件20起,在蒙河沂南段查处盗采河砂案件10起。上述案件发生时,沂南县公安局接警后均及时通知了被告沂南县水利局。被告沂南县水利局常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能及时派员到场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责令盗采河砂的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亦未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导致盗采河砂的行为屡禁不止,破坏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剧了水土流失,严重影响了防洪安全,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2月20日,沂南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发出了沂南检民(行)行政违检(2017)3713210000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被告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管。被告书面回复称将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管。之后,经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核查,被告沂南县水利局在收到上述检察建议后仍未履行有效监管职责,盗采河砂的行为仍时有发生,沂南县公安局近期又发现多起盗采河砂案件,被告沂南县水利局仍未依法查处,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7年5月4日,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本院提起了本案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诉前程序等相关要求,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沂南县水利局是辖区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被告主体的要求,沂南县水利局是本案适格被告。公益诉讼人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怠于履行河道采砂监管法定职责,导致汶河、蒙河沂南段河砂盗采案件频发、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事实。被告沂南县水利局应积极履行河砂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盗采事件的发生。经公益诉讼人对此提出检察建议后,被告沂南县水利局仍不履行前述法定职责,使国家利益继续处于被侵害的状态,属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人据此提起行政诉讼,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沂南县水利局履行汶河、蒙河沂南段河砂监管的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公益诉讼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公峰审 判 员  苏建斌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X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