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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中共吉水县委党校与吉水县文峰镇城东居委会七里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共吉水县委党校,吉水县文峰镇城东居委会七里村小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118号原告中共吉水县委党校。法定代表人刘方文,任校长。被告吉水县文峰镇城东居委会七里村小组。负责人熊水根,任村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共吉水县委党校与被告吉水县文峰镇城东居委会七里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共吉水县委党校撤回对被告吉水县文峰镇城东居委会七里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共吉水县委党校承担。审 判 长  李崇军审 判 员  刘美华人民陪审员  刘秋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小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