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俊伟与夏邑县金利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伟,夏邑县金利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民初2576号原告:刘俊伟(曾用名刘俊福),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夏邑县金利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华夏大道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79320730XG。法定代表人:王雪芹。原告刘俊伟与被告夏邑县金利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孟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元月31日,原告卖给被告30000元的小麦,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中约定:“欠刘俊福麦款叁万元,金利面粉,张成才,2016年元月31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俊伟曾用名刘俊福,2016年元月31日原告卖给被告30000元的小麦,被告给原告出具出库单一份,作为货款未付凭证,原告卖给被告的小麦款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邑县金利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俊伟货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夏邑县金利面粉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孟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