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779号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谊,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其,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