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特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何穆与唐超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穆,唐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198号申请人:何穆,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唐超,男,199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申请人何穆、唐超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穆、唐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23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何穆赔偿唐超: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600元,于2017年5月23日已履行完毕;二、、何穆、唐超之间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