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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吕志帅故意杀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志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81号罪犯吕志帅,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3)新中刑三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志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28年3月25日止;责令被告人吕志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117元。被告人吕志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吕志帅撤回上诉。宣判后,2014年7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吕志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吕志帅于2013年3月23日晚,想在女朋友岳某某与路某某的女朋友刘某某共同租住的房间内居住,路某某不允许,被告人吕志帅便带着被告人朱某某去找路某某,并用啤酒瓶砸了路某某的头部。24日下午,路某某打电话约定吕志帅在姜庄街见面理论之前的事,后双方纠集人员在姜庄街南小区相遇后发生打斗,朱某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将路某某等三人捅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罪犯吕志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吕志帅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志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志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