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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周玲、李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周玲,李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39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489号。负责人:施顺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霄,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亚琴,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玲,女,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被执行人:李一峰,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周玲、李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鉴于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爱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