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郑锦洲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锦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锦洲,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锦洲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锦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郑锦洲伙同另一男青年合驾1辆摩托车窜至惠来县葵潭镇玄武村被害人杨某1,持刀威吓杨某3,抢走杨某3的1辆“五羊本田”摩托车以及1个肩包(内有iphone6S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2000元、邮政银行卡1张),后逃离现场。同年12月8日,黄某1及其丈夫林某1、丈夫胞弟林某2等人在惠来县葵潭镇郑锦洲住宅将郑锦洲控制并扭送到惠来县公安局葵潭派出所。经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现场监控录像记录出现于被监控区域实施作案的男子与郑锦洲是同一人的人像。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1被抢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估值人民币2600元,iphone6S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郑锦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锦洲辩称其当晚在家睡觉,没有到现场实施抢劫。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郑锦洲伙同另一男青年合驾1辆摩托车窜至惠来县葵潭镇玄武村被害人杨某1,持刀威吓杨某3,抢走杨某3的1辆“五羊本田”摩托车以及1个肩包(内有iphone6S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2000元、邮政银行卡1张),后逃离现场。同年12月8日,黄某1及其丈夫林某1、丈夫胞弟林某2等人在惠来县葵潭镇郑锦洲住宅将郑锦洲控制并扭送到惠来县公安局葵潭派出所。经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现场监控录像记录出现于被监控区域实施作案的男子与郑锦洲是同一人的人像。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1被抢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估值人民币2600元,iphone6S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惠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葵潭派出所证实:2016年12月8日,被害人黄某1等人将被告人郑锦洲扭送至该所接受审查。3.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黄陈述2016年10月24日23时许,她驾驶1辆“五羊”女庄摩托车载其2周岁的儿子回到家门口,准备开门时,突然有2名约20多岁的男子驾驶摩托车经过,其中一男子下车戴着口罩,手中拿着约30公分的西瓜刀对她准备实施抢劫,她因害怕儿子的安全,就把单肩包(内有iphone6S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2000元、邮政银行卡1张)丢给他,该男子还要其交出摩托车的钥匙,她将钥匙交给他后,2名男子分别驾驶2辆摩托车逃跑。被抢后,其二叔林某2通过查家中的视频监控,发现持刀的男子像一个人,就带她去葵潭镇长春村梨园三巷去对一男子进行仔细辨认,发现该男子就是持刀对她抢劫的人,她要求该男子将抢劫的财物归还她,起初该男子不承认,后说当晚9时才归还,如果找不到就赔偿其现金,但至当晚该男子手机关机。2016年12月7日21时30分,她与其丈夫林某1等人到该男子的家中将其扭送到派出所。经混合辨认,黄某1指认被告人郑锦洲就是持刀对其实施抢劫的男子。6.证人林某2的证言。林证实2016年10月25日零时许,他在家中听说其大嫂黄某1被2名男子抢劫,就去查看家中的视频监控,发现持刀的男子很像一外号叫“阿猴”的男子。当天10时许,他将视频带给其朋友赖某看,赖某称越看越像“阿猴”,于是他带其大嫂到“阿猴”的家中,其大嫂辨认出“阿猴”就是持刀抢劫其财物的人,并要求“阿猴”将抢劫的财物归还她,否则就要报警,但“阿猴”说他是冤枉的,“阿猴”及其母亲要求不要报警,最后称要赔偿12000元,至当晚21时,“阿猴”手机关机,找不到其行踪。至2016年12月7日22时许,其大嫂打电话给他称“阿猴”在家中,于是他就到场将“阿猴”扭送至派出所。7.证人黄某2的证言。黄证实2016年10月25日凌晨其女儿黄某1在家门口被人抢劫,后了解到抢劫的男子是葵潭镇长春村梨园的男子,该男子答应赔偿12000元。当天15时许,该男子拿了1条香烟到其家要求赔偿少一点,他不答应。至当晚21时30分,该男子将手机关机,人也找不到。8.证人林某1的证言。林证实2016年12月7日21时30分,他与其妻子黄某1到葵潭镇长春村梨园三巷14号“阿猴”的家中,其妻子认出“阿猴”是一个多月前在其家门口抢劫其财物的人,于是就将“阿猴”扭送至派出所。9.证人赖某的证言。赖某的外号叫“阿包”,其证实2016年10月25日10时许,林某2拿了一段视频给他看,并问该视频中持刀的男子是不是“阿猴”,他说有一点像,但他确定不了。后他与林某2等人到“阿猴”的家中,双方在理论时,“阿猴”的母亲在发抖,被“阿猴”的妻子扶上楼休息。林某2要“阿猴”将抢劫的财物归还其嫂子,“阿猴”称是冤枉,后双方到他家二楼进行交谈。当晚20时许,林某2打电话给他称“阿猴”跑了。10.证人戴某的证言。戴证实2016年10月25日11时许,有10多名陌生的男子到其家中找其儿子郑锦洲,说郑锦洲昨晚抢劫对方的摩托车,要求将摩托车及财物归还他们,其儿子称没有这回事,对方要将郑锦洲带走,其儿子的朋友“阿包”到场,最后其儿子答应赔偿对方12000元。11.证人杨某2的证言。杨证实2016年10月25日10时许,有几人来到其家中,要其丈夫郑锦洲还东西,但郑锦洲称是冤枉的,郑锦洲的母亲在场晕倒,被扶去休息。后郑锦洲和对方去“阿包”的店里进行交谈一小时才回来。12.黄某1家的视频监控截图。13.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14.鉴定意见。经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现场监控录像记录出现于被监控区域实施作案的男子与郑锦洲是同一人的人像。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1被抢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估值人民币2600元,iphone6S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15.户籍证明。16.被告人郑锦洲的供述。郑供述2016年10月24日21时多驾驶摩托车载其妻子及女儿去葵潭镇玄武广场、世铿院、佛祖路等地逛街,至22时回家睡觉。第二天9时多,有一男一女和60多岁的黄某2及一些不认识的人来到其家中,女的称他与另一男子于2016年10月25日零时30分在其家门口抢劫摩托车等财物,他说没有,双方在理论,突然其母亲晕倒在地上,其妻子扶母亲去休息,朋友赖某到来,叫双方不要在这里吵,要谈去他家里谈,于是双方到赖某的家二楼去谈,对方要他将抢劫的摩托车、手机、现金归还,不然就要赔偿12000元。他答应于当天21时之前将物品找回,找不到的话就同意赔偿12000元。当天16时许,他买了1条香烟到黄某2家中要求看监控视频,黄某2不同意,并要他赔偿12000元,当晚他将手机关机。同年12月7日他在家中被对方扭送至派出所。被告人郑锦洲辩称其当晚在家中,没有与他人到黄某1的家门口对黄某1实施抢劫。经查,2016年10月2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郑锦洲伙同另一男青年合驾1辆摩托车窜至惠来县葵潭镇玄武村被害人杨某1,持刀威吓杨某3,抢走杨某3的1辆“五羊本田”摩托车以及1个肩包,后逃离现场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锦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采用暴力相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解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锦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南雄审 判 员 朱佳华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