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3591李新新与孙翔、邢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新,孙翔,邢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591号原告:李新新,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卫民,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翔,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邢婷,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新诉被告孙翔、邢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李新新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海燕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