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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新春挪用公款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新春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26号罪犯李新春,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了(2010)涧刑公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新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被告人李新春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1)洛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4月14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1次减刑,于2015年2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新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1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被告人李新春伙同他人将洛阳市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抵押、变现,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被告人李新春系从犯。罪犯李新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新春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苏云恒、秦国庆及管教干警张永超的证人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新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