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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范超群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超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25号罪犯范超群,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超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5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3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超群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107.5分。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超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3日至2021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