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第6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袁景月与冯洪建、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景月,冯洪建,杜青,王世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第678号之二原告:袁景月,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冯洪建,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菏泽市。被告:杜青,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菏泽市。被告:王世兵,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袁景月与被告冯洪建、杜青、王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鲁1791民初6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应解除对被告杜青银行工资账户存款8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杜青银行工资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