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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79号原告:罗某,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王某,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罗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辑负担。审 判 长  蔡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秦伦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奕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