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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姜宏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终186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宏程,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澄迈县金江镇美亭村委会那利村*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宏程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琼902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姜宏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本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1包,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扣押的赃款人民币5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姜宏程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宏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宏程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姜宏程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宏程撤回上诉。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亮锡审 判 员 符 强审 判 员 张龙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 哲书 记 员 胡敬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