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许金枝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枝,朱一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370号申请执行人许金枝,女,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路政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朱一菩,女,1944年4月2日出生,苗族,中国银行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李凯与被执行人朱一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9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朱一菩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偿还许金枝借款本金十二万元及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十二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二、朱一菩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偿还许金枝借款本金十万元及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十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申请执行人徐金枝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一菩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朱一菩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金枝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一菩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金枝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3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