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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岑红芝、王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岑红芝,王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6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4032。主要负责人:米晋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兴,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潮,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岑红芝,女,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被告:王莹,女,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岑红芝、王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于2017年5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已没有继续进行诉讼的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5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展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