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解纪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纪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刑初201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纪乐,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纪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秀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纪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解纪乐窜至九江市浔阳区浔阳东路57号的九江学院附属医院住院部七楼医生办公室内,趁人不备盗窃了一台联想启天主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75元。2、2016年12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解纪乐窜至九江市浔阳区浔阳东路57号的九江学院附属医院门诊一楼检验科内,趁人不备盗窃了一台清华同方22寸液晶显示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被告人解纪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解纪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马某的陈述、附属医院科室被盗电脑清单及采购合同、视频截图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纪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解纪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解纪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盗物品折价2575元由被告人解纪乐退赔给被害人李某2475元、马某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