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池政钊与张露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政钊,张露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1905号原告:池政钊,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张露露,女,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池政钊与被告张露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池政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池政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池政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池政钊负担。审 判 员 刘晓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薛志勇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