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巧芝、苏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巧芝,苏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财保13号申请人:李巧芝,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青全得,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苏雅,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李巧芝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雅银行存款共计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有担保人青全得在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52)存款共计15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巧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苏雅银行存款共计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青全得在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52)存款共计1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永生审判员 李秋艳审判员 刘春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