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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玉锁与合肥新站区腾誉餐厅、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锁,合肥新站区腾誉餐厅,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178号原告:王玉锁,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东亮,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新站区腾誉餐厅,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经营者:张小婵。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王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锁诉被告合肥新站区腾誉餐厅、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锁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锁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为1315元,由原告王玉锁负担。审 判 长  李楠审 判 员  赵晨人民陪审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陶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