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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宗军、陈玉峰、上官迎光申请执行董变霞、赵宗亮、张海锋、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军,陈玉峰,上官迎光,董变霞,赵宗亮,张海锋,杨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332号申请执行人:王宗军,男,汉族,1972年12月08日生。申请执行人:陈玉峰,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上官迎光,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生。被执行人:董变霞,女,汉族,1976年12月26日生。被执行人:赵宗亮,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生。被执行人:张海锋,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生。被执行人:杨海波,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宗军、陈玉峰、上官迎光与被执行人董变霞、赵宗亮、张海锋、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宗军等人依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渑民一初第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