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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武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54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郑海涛,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北环路***号。身份证号:3729221971********。被申请人:武媛,女,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解除保全申请人武媛与被申请人郑海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豫1402财保12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郑海涛名下车牌照为鲁R×××××号江铃牌轿车一辆。现武媛向本院撤回对郑海涛的起诉,郑海涛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郑海涛名下车牌照为鲁R×××××号江铃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