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焦先锋与王进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焦先锋,男,汉族,甘肃省镇原人。被执行人:王进鸿,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焦先锋与被执行人王进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进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焦先锋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进鸿清偿欠款31500元,并负担执行费3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进鸿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行账户中的存款,2016年10月27日以(2016)甘1027执2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焦先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后依法划拨王进鸿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行账户中的存款31880元(含执行费380元)。申请执行人焦先锋已领取案款31500元。本院认为,(2016)甘1027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进鸿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焦先锋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80元已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进鸿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