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欧阳玉金与顾银堂、王倡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玉金,顾银堂,王倡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28号原告:欧阳玉金,女,汉族,1958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肖匡国,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银堂,男,汉族,1938年1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被告:王倡娥,女,汉族,1943年3月5日出生,户籍。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玉金诉被告顾银堂、王倡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玉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阳玉金负担。审 判 长 潘瑞冰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人民陪审员 黄 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晴卢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