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戴丙武与庞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丙武,庞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3202号原告:戴丙武,男,汉族,1955年7月8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葛素娟,女,汉族,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庞雷,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戴丙武诉被告庞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飞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葛素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下半年给被告加工儿童羽绒服,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加工费132000元,被告于2017年2月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2月底付30000元,余下5月20日付清。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1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加工费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因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于2016年下半年给被告加工儿童羽绒服,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加工费132000元,被告于2017��2月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2月底付30000元,余下5月20日付清。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庞雷欠原告戴丙武加工费13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法应当支付。被告因违反承诺,视为违约,至开庭时,被告仍未履行付清欠款的承诺。因此原告可对被告承诺当时未到期的债权行使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支付欠原告戴丙武加工费132000元。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被告庞雷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