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8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成富与王玉栗、李家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富,王玉栗,李家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8796号原告:孙成富,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栗,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李家明,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孙成富与被告王玉栗(王栗)、李家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孙成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玉栗、李家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富撤回对被告王玉栗、李家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孙成富承担。审 判 长 林飞燕代理审判员 杨海宁人民陪审员 刘世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