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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8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成富与王玉栗、李家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富,王玉栗,李家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8796号原告:孙成富,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栗,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李家明,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孙成富与被告王玉栗(王栗)、李家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孙成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玉栗、李家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富撤回对被告王玉栗、李家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孙成富承担。审 判 长  林飞燕代理审判员  杨海宁人民陪审员  刘世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