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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唐红美、朱永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红美,朱永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红美,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现住江苏省靖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永荣,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上诉人唐红美因与被上诉人朱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按照上诉人唐红美上诉状中地址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等诉讼文书。现因上诉人唐红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红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丁万志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剑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