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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九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九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新合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76585135-X。法定代表人周福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志雄,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大道2881号大溪工程塑胶项目14#厂房1-5层,组织机构代码58129891-6。法定代表人贾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九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倒闭歇业,其位于原经营场所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上述查封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短时间内无法变现,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