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金牡丹茶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金牡丹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民终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金牡丹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法定代表人:曾子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火木,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金牡丹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牡丹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富昱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照,被上诉人金牡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火木、张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昱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金牡丹公司支付富昱特公司侵权赔偿金4万元以及合理开支0.24万元,合计4.24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牡丹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富昱特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著作权权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富昱特公司基于富尔特公司的授权,对涉案4张图片享有相应的权利。(二)既然一审法院已认定金牡丹公司微博上登载的照片与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内容完全一致,在富昱特公司已经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认定金牡丹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金牡丹公司应赔偿给富昱特公司造成的损失。金牡丹公司辩称,(一)富昱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富尔特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涉案图片为摄影作品,富昱特公司未能提供涉案图片底片或取得著作权的合同等材料,且无法知晓涉案图片的拍摄人、拍摄地点等摄影作品应必备的要素,不能证明富尔特公司是著作权人。富昱特公司提交载于www.imagemore.com.tw(?http:?/??/?www.imagemore.com.tw?)上涉案图片网页打印件不能证明富尔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网页打印件来源于互联网,网页内容可以由网站经营者修改、复制,网页打印件也未进行公证,真实性无法确认。经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imagemore.com.tw(?http:?/??/?www.imagemore.com.tw?)网站非富尔特公司所有,而是富昱特公司申请备案,因此,无法证明在网站上展示的图片的著作权人为富尔特公司。富昱特公司认为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和权利声明构成署名,但是,网站上的图片库不同于其他公开出版物,不具有内容明确、固定的特点,且照片容易被复制、修改,金牡丹公司提供的证据也证明多个图库网站展示了含有其图库水印的涉案图片,富昱特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富尔特公司系涉案图片的权利人。富尔特公司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对其享有权利的作品应有清晰完整的著作权权属证明,不能仅凭其网页上的权利声明及水印即认定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二)富昱特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如前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富尔特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因而富昱特公司无权根据富尔特公司的授权提起本案诉讼,且根据富尔特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富昱特公司只是普通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均未规定普通被许可人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且诉讼权利属于程序性权利,具有公法性质,不可转让。(三)即使金牡丹公司侵权,富昱特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富昱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牡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支付侵权赔偿金4万元,支付富昱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0.24万元,合计4.24万元。2.金牡丹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31日,富尔特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富尔特公司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包括但不限于sc.imagemore.com.tw)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1、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的权利,前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2、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任何侵权人就其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富昱特公司自身名义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行为涵盖本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3、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可以采取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谈判;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报案;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参加相关诉讼(包括提交诉状和相关证据、出席庭审、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申请财产保全、调查取证等等)。域名为www.imagemore.com.tw的网站由富尔特公司经营,该域名于1999年12月13日被申请注册,注册人为富尔特公司。2016年4月13日登陆该网站,该网站上展示有涉案编号为12259017,内容是茶具;图片编号为19632051,内容是姜茶;图片编号为12259012,内容是茶;图片编号为12259057,内容是花茶的图片,第一、三、四张图片显示拍摄时间为2000年2月2日,第二张图片显示的拍摄时间为2006年3月10日。上述图片下方显示有著作权声明: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富昱特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您侵犯了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富昱特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要求您赔偿富昱特公司的损失,富昱特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2016年4月1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公证处公证员姜燕、唐琬瑶在南京市中山公证处对相关网页信息进行了公证保全并出具了(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1312号公证书。在googlechrom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eibo.com/3206418492”,进入“金牡丹茶叶”微博页面,然后依次在googlechrom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eibo.com/3206418492/bjztrs5zb”等,上述网页显示有与涉案编号为12259017,内容是茶具;图片编号为19632051,内容是姜茶;图片编号为12259012,内容是茶;图片编号为12259057,内容是花茶的图片一致的图片。富昱特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800元。另查明,富昱特公司为主张本案权利,支付律师费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富昱特公司为证明富尔特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及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提交了2014年10月31日富尔特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网页公证书、互联网网址公开查询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张,从网页公证书可以明确,金牡丹公司发布的微博上登载的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完全一致。《授权委托书》也可以证实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包括但不限于sc.imagemore.com.tw)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富昱特公司提供的互联网网址公开查询记录,仅可以证明其网站网页上确有发表涉案的四张图片,但上述图片并非涉案图片的数码底片,且无从知晓涉案图片的拍摄人、拍摄地点等相关信息,仅凭富昱特公司在网页上的权利声明,并不足以认定富尔特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及富昱特公司得到合法授权可以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由于富昱特公司并未提供涉案作品的底稿、原件或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以证明富尔特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故其认为富尔特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富昱特公司可以依法主张权利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进而富昱特公司认为金牡丹公司侵犯其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缺乏基础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富昱特公司认为富尔特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富昱特公司可以依法主张权利、金牡丹公司侵犯其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0元,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关于富昱特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800元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基本属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另查明:千图网、千库网等图库网站也展示了涉案图片,这些网站均声明其所展示的图片为用户免费上传,如有权利人主张图片著作权的,可通过电子邮件与网站联系。金牡丹公司新浪官方微博的粉丝数为581人,带有涉案图片微博的转发评论数几乎为零。富昱特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处对包括金牡丹公司在内的12家公司的新浪官方微博网页进行保全并制作在同一份公证书中,富昱特公司为本次公证支付公证费800元。以上事实有一审中富昱特公司提交的公证书、金牡丹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富昱特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二)金牡丹公司是否构成对涉案图片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如金牡丹公司构成对涉案图片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一)关于富昱特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本案中,富昱特公司主张富尔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而其根据富尔特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对涉案图片主张相关权利。故富尔特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关涉富昱特公司能否作为适格主体对金牡丹公司主张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同时,对初步证据的举证要求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所涉及作品的情况等合理进行确定,不应一概要求权利人必须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实践中,由于图片库具有数量巨大、品类繁多的特点,图片库经营者通常都采用将图片登载在互联网上展示,供注册用户付费下载使用的经营方式,富尔特公司亦不例外。在网站上登载照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故富尔特公司将图片登载在公司网站上,标注权利声明,并在图片上添附“www.imagemore.com”水印,这些足以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可以作为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证明。金牡丹公司主张涉案图片也被展示在千图网、千库网等图库网站上,且附有网站水印,属于富尔特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相反证据,证明涉案图片著作权不属于富尔特公司。对此本院认为,千图网、千库网等图库网站已声明涉案图片系用户免费上传,其著作权并非属于图库网站,故金牡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构成相反证据,不能推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系富尔特公司的事实。富昱特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有权机关认证,其证明效力应予采信。根据授权委托书的记载,富昱特公司被授予在中国大陆地区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权利,并可单独以富昱特公司名义就侵害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据此,富昱特公司在一审中以授权委托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张权利,应认定其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能够证明富尔特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富昱特公司经授权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权利,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富尔特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富昱特公司不是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二)关于金牡丹公司是否侵害了富昱特公司涉案图片著作财产权的问题金牡丹公司在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了涉案图片,公众通过微博的信息关注和知晓该公司的产品,其行为的性质属于商业宣传,金牡丹公司未就该使用行为获得富昱特公司的许可,侵害了富昱特公司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支付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的责任。(三)关于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问题富昱特公司主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考虑到涉案图片的知名度不高,金牡丹公司新浪官方微博的关注人数较少,转发或评论带有涉案图片微博的数量几乎为零,传播范围有限,且金牡丹公司主观故意不明显,本院酌定金牡丹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对富昱特公司超过该数额的赔偿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理费用的问题。由于富昱特公司所提交的公证费发票是统一出具的,没有区分每个案件的公证费用,并在多个案件中重复使用,公证费部分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对于富昱特公司支出的律师费,有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为凭,应予支持。本案中金牡丹公司应承担的合理费用为2067元。综上所述,富昱特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二、福建金牡丹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三、福建金牡丹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2067元,共计人民币6067元;四、驳回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20元,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20元,由福建金牡丹茶业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代理审判员 吴广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