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6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媛,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宇。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0,000.00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长林名下车牌号为吉A2GE**梅赛德斯奔驰S300小型轿车的车籍;查封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刘兆松名下的车牌号为吉AG03**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的车籍;查封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长琴名下的车牌号为吉ASZ6**宝马小型轿车的车籍。二、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0,00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红岩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