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余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3刑初79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斌,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中专文化,桐林苗圃聘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武宁县,现住武宁县。2017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在本院取保候审。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余斌饮酒后驾驶赣G×××××奇瑞牌小汽车从武某县城往鲁溪集镇方向行驶,途经武某县南巾线巾口乡牛头岗高架桥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孙某驾驶的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经鉴定,余斌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4.41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余斌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不按规定会车,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孙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余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洁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