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则忠、李阳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则忠,李阳阳,泉州丰泽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陈则忠,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执行人:李阳阳,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执行人:泉州丰泽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镇大坪村(粮食仓库对面),组织代机代码15618351-X。法定代表人:吴月容,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终4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阳阳、泉州丰泽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66.39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李阳阳、泉州丰泽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