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庄海涛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海涛,欧阳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庄海涛,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暂住地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欧阳羽,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原告庄海涛与被告欧阳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7640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阳羽给付人民币28.95万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欧阳羽名下房产一套,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欧阳羽名下汽车二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欧阳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7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宁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许文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