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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学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2刑初15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学宾,男。因本案于2016年9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宾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金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学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学宾以与被害人袁某某谈恋爱为名,编造需要垫付工程款、父亲车祸住院需要手术费、父亲死亡需要丧葬费、偿还房贷、个人治病等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袁某某共计人民币213,100元,用于个人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学宾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支付宝转账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213,100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学宾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学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学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213,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 森人民陪审员  梁军善人民陪审员  徐雪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