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王凤明、张文霞、霍仁、郭金香、李本喜、赵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王凤明,张文霞,霍仁,郭金香,李本喜,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5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行长。被执行人王凤明,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新甸镇仁和村民兴屯。被执行人张文霞,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新甸镇仁和村民兴屯。被执行人霍仁,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新甸镇仁和村仁和屯。被执行人郭金香,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新甸镇仁和村仁和屯。被执行人李本喜,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新甸镇仁和村民兴屯。被执行人赵杰,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新甸镇仁和村民兴屯。本院在执行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王凤明、张文霞、霍仁、郭金香、李本喜、赵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5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河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庆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