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湘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湘聚实业有限公司,林燕,陈玉元,孙艾,黄琼,易艳成,刘园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62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中路318号,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606174X7。法定代表人:杨祥才,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湘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9654552-9。法定代表人:孙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燕,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陈玉元,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孙艾,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黄琼,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易艳成,男,1978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园香,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系被执行人易艳成之妻。申请执行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湘聚实业有限公司、林燕、陈玉元、孙艾、黄琼、易艳成、刘园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赣09民初17号民事判决由万载县人民法院执行。万载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漆小飞审判员 张小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 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