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何亚南、蔡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亚南,蔡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1126民督4号申请人:何亚南,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申请人:蔡勇,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申请人何亚南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何亚南称,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10日何亚南被蔡勇雇用在蕲春县向桥世纪桃源小区做小工,在此期间,蔡勇共拖欠其工资款共计1,410元,2016年6月10日,蔡勇向何亚南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注明:“蔡勇欠到向桥世纪桃源小区何亚南小工款壹仟肆佰壹拾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蔡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何亚南的欠款1,41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蔡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