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6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何亚南、蔡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亚南,蔡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1126民督4号申请人:何亚南,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申请人:蔡勇,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申请人何亚南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何亚南称,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10日何亚南被蔡勇雇用在蕲春县向桥世纪桃源小区做小工,在此期间,蔡勇共拖欠其工资款共计1,410元,2016年6月10日,蔡勇向何亚南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注明:“蔡勇欠到向桥世纪桃源小区何亚南小工款壹仟肆佰壹拾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蔡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何亚南的欠款1,41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蔡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