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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金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亮,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河南省长葛市组。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2013年11月18号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7年4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所。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亮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金亮多次通知不到案,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金亮逮捕后仍未归案,本院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被告人李金亮到案后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4月份,被告人李金亮到淅川认识了在淅川县城生活韩某崔,被告人李金亮化名李伟并自称是淅川县商务局副局长,其可韩某崔办理扶贫贷款,后以办理扶贫贷款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韩某崔现金10000元。2013年5月,被告人李金亮称自己已调任南阳市商务局副局长,其能够免费韩某崔申请一品牌电动车的销售代理权,后被告人李金亮以缴纳保证金、支付进货费等名义四次骗韩某崔现金共107000元。2013年7月,被告人李金亮称其能够在南阳为韩化购买经济适用房,并以尚欠房款为由骗韩某崔现金16000元。2013年9月,被告人李金亮以其在工程中受贿被调查,因需缴纳罚款尚欠28000元为由,骗韩某崔现金2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金亮及其家属韩某崔退还人民币16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韩某崔的陈述,证李某1敏李某2嫚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收条、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金亮能够将诈骗赃款主动向被害人予以退赔,可对被告人李金亮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金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建春审 判 员  陈 璞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