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839许某1与许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1,许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许某1,女,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执行人:许某2,男,1978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申请执行人许某1与被执行人许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8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某2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某2银行存款人民币965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