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漯河市泰达石油有限公司与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528号漯河市泰达石油有限公司:你公司与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豫1102行审第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退还非法占用的1400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缴纳罚金14000元及加处罚款14000元。(4)申请执行费50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