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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爱平与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平,郎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687号原告:王爱平,女,199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郎博,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原告王爱平与被告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王爱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爱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爱平负担。审判员  蒋娇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怡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