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爱平与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平,郎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687号原告:王爱平,女,199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郎博,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原告王爱平与被告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王爱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爱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爱平负担。审判员 蒋娇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怡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