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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行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邹正玩因诉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正玩,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终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正玩,男,1961年6月1日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夷山市中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林旭阳,市长。上诉人邹正玩因诉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行初1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正玩以本案行政争议已得到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邹正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正玩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声鸣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